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 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0  浏览次数:

各区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以下简称中组部《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志。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组部《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规范佩戴党员徽章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学思践悟、知行合一,时刻牢记党员身份,自觉展示先锋形象。

1.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凡不符合中组部《通知》中规定式样的,一律不得佩戴。在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工作的党员,工作期间一般要佩戴党员徽章,主动亮明党员身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其他领域的党员是否需要佩戴党员徽章,由所在基层党委结合实际研究决定。

2.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一般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若与其他纪念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上方。党员徽章仅限于党员佩戴,严禁出借非党员佩戴。基层党委要定期对所属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3.党员徽章一般通过市委组织部向中央组织部推荐的生产企业订制,背面标注“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监制”字样。购买党员徽章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2017年7月底前,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所需党员徽章数量汇总后,送市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处。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2017年6月27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开展党员教育特别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一做法,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来电来函,咨询党员徽章式样、佩戴要求和购买途径等事宜。2011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号)明确了制作和佩戴党员徽章的相关要求。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现就加强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推荐的党员徽章式样,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xx省(区、市)或xx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二、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三、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研究决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事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各省(区、市)也可自行确定生产厂家制作党员徽章,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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